关于《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墨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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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由墨玉县住建局负责起草。由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了其乃巴格街办、斯孜街办、博斯坦街办、喀拉喀什镇、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卫健委、教育局、商工信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召集单位相关科室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模性文件为依据,借鉴我县历年以来公共租赁房管理的经验,结合墨玉县实际,制定了《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规范公共租赁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规范管理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解决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及租金支付能力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危房及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企业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本县无住房的残疾人、复转军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城市红线内无房、危房户、见义勇为人员、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奋战在反恐维稳、脱贫攻坚第一线的等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法〔2019〕124号)、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领域公租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地区住建局督办单要求,在我县目前实行的《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墨政办发〔2018〕29号的基础上,结合墨玉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第三条的法律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法〔2019〕124号的第一章第二条。
2.《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二章第五条的法律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法〔2019〕124号的第二章第八条。
3.《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六章第十九条的法律依据是墨玉县发改委《关于调整墨玉县公共租赁房租赁价格的批复》墨发改价检〔2021〕01号及墨玉县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9〕21期第五项。
4.《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七章第二十一条的法律依据是《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法〔2019〕124号的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5.《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七章第二十二条的法律依据是《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法〔2019〕124号的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一是于2020年12月28日由政府办公室对其乃巴格街办、斯孜街办、博斯坦街办、喀拉喀什镇、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卫健委、教育局、商工信局等相关单位下发通知对《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其乃巴格街办无意见;博斯坦街办无意见;喀拉喀什镇无意见;发改委无意见;公安局无意见;商工信局无意见;卫健委及司法局截至目前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教育局对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提出《乡(镇)公租房应免交房租费用》的意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法〔2019〕124号第四章相关内容精神,未采纳以上意见;斯孜街办对六章提出《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在15天内清退完毕》的意见,此意见我局已采纳,并进行修编。其余几条意见我局视为内容重复,未采纳。二是从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5日在墨玉县人民政府综合服务楼及墨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栏里对群众公示《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广大群众意见建议,截至2021年1月25日没有收到意见建议。三是会同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对《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25日反馈无意见。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2020年12月26日住建局召开局委会,局领导班子、科室负责人逐条对《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研究和修改;2020年12月27日在住建局会议室召开住建局党组会,局党组成员对《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可行,无意见;2021年1月17日组织其乃巴格街办、斯孜街办、博斯坦街办、喀拉喀什镇、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卫健委、教育局、商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征收办等相关单位召开一次研讨会对《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在研究当中商工信局提出《所有的“招商引进企业”的称法换成为“招商引资企业”》的建议,此建议我局已采纳。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公租房是指县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危房及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进企业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墨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域公租房的监管、备案和租赁合同签订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负责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配租等工作。后期管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及租金支付能力的城镇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危房及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进企业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本县无住房的残疾人、复转军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城市红线内无房、危房户、见义勇为人员、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奋战在反恐维稳、脱贫攻坚第一线的等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群体,优先予以保障。
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由县住建局和承租人签定,合同期限为3年。《墨玉县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示范文本由县住建局推荐使用。公租房租金根据物价部门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公共租赁房进行登记管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退出公共租赁房的,街道办事处必须及时报住建局登记备案例入到未分配房源。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经举报查实的,对办事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单位负责领导依法依规处理。
本办法施行日起,《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墨政办发〔2015〕7号、《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墨政办发〔2018〕29号等文件为无效。具体实施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