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4.06 发文机关: 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墨政办规【 2021】 1号 有效性: 有效期5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属有关部门:
《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2021年4月6日
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规范公共租赁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规范管理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解决城市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法〔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及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墨政办发〔2018〕29号基础上,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县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危房及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企业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四条 墨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本县域公租房的监管、备案和租赁合同签订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负责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配租等工作。后期管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五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及租金支付能力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危房及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企业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
本县无住房的残疾人、复转军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城市红线内无房、危房户、见义勇为人员、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奋战在反恐维稳、脱贫攻坚第一线的等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群体,优先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申请公租房可以家庭或单身居民作为基本申请单位。
(一)低保户、低收入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家庭无房、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或现有住房鉴定为危房的家庭。无房户的认定标准为:已婚无私有产权住房、借住他人房屋、租住公(私)房、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非农业户籍家庭及城市红线内农业户口家庭。
2.具有墨玉县城区户籍2年以上并缴纳社保满两年以上的家庭。
3.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保家庭。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
4.根据和田地区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线标准,由相关街道、社区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今后根据地区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线的变化情况,确定下年度低收入家庭标准线。家庭年收入包括工资、佣金、工作奖金、经营性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
5.未婚人员可以两人(同性)申请一套(年龄在45周岁以下、离异(或丧偶)且无子女人员按未婚对待)。
6.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住房申请按特殊情况予以办理。
低保户、低收入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墨玉县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登记表》;(2)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3)租住他人住房的还需提供由社区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4)无房、危房户家庭还需提供由社区出具的无房、危房证明;(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6)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二)公职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我县引进的疆内外特殊专业人才。
2.申请人为墨玉县县直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城区无私有房屋且未租(住)公房。
4.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均未参加房改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
5.夫妻双方均在乡镇工作,县城无住房,有子女在县城上学的(墨玉籍以外的优先考虑)。
6.未婚人员可以最少两人(同性)申请一套(年龄在45周岁以下、离异(或丧偶)且无子女人员按未婚对待)。
7.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住房申请按特殊情况予以办理。
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资料:(1)《墨玉县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登记表》;(2)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配偶工龄证明和无住房证明;(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招商引资企业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县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由招商部门确认的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技术人员及员工。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招商引资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墨玉县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登记表》;(2)《劳动合同》或招商部门出的人员到位证明;(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四)不列入申请对象的:
1.城区有固定住房的,包括通过自建、赠予、继承、自购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符合生育政策超生者。
3.已取得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或通过自建、自购、赠予、继承等方式获得房产后,又予以出售后无房居住的。
4.在老城改造时领取过住房补贴及享受过各类政策性购房补助的家庭。
5.低收入家庭申报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并提供给申报家庭借住房屋的。
6.夫妻双方均为本县公职人员,其中一方工龄已满七年或夫妻双方工龄合计已满十年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七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固定职业者向单位申请并经单位审核后,报所在社区按相关程序受理,申请人是无固定职业人员向居住地社区申请;乡镇工作人员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向企业申请并经企业审批后,报所在社区或招商部门。
第八条 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是乡镇工作人员,初审工作由所属乡镇负责)。
第九条 社区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书面予以答复。公示后确认的名单和初审意见上报街办。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的初审意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住建、民政、公安、国土、计生、监察等部门协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书面予以答复。公示后确认的名单和审核意见通过县人民政府后由街道办事处(或审批单位)报县住建局备案,并作为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轮候。审核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乡镇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教育局、公安系统工作人员由公安局、卫健系统工作人员卫健委、招商引资企业员工由招商部门负责审查审批)。
第十条 住建局根据街道办事处、各单位申请人数比例将房源移交街道办事处,移交内容包括房源数量,水、电、气、暖等相关设备和手续。
第十一条 住建局向街道办事处移交房源时,应明确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和指定账号,街道办事处保证按照规定费用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轮候原则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配租方案确定后,确定配租对象名单、审批资料及分房确认书移交县住建局备案(乡镇工作人员的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在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后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确定最终的配租结果,并将配租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承租人和县住建局签订公共租赁房合同,承租人凭合同书向房源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或物业公司)申领房号对应的钥匙。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房施行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公共租赁房的承租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由县住建局和承租人签定,合同期限为3年。《墨玉县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示范文本由县住建局推荐使用。
第十八条 县城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住建局缴纳租金,各街道办事处协助收取租金工作,住建局缴至县财政;乡镇公租房:由各乡镇负责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租金并交至县财政。
第十九条 根据物价部门定的收费标准
(一)县城公租房:公职人员租赁价格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其中一方工龄已满5年每月每平方米8元;城市低收入户家庭租赁价格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城市低保户家庭租赁价格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五保户家庭(三无人员)通过街办及民政部门的审核可以免去;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租赁价格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
(二)乡(镇)公租房:租赁价格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费用由街办向县财政申请解决。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对公共租赁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进行改变。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公共租赁房进行登记管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退出公共租赁房的,街道办事处必须及时报住建局登记备案例入到未分配房源。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收回其房屋: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房,非本人使用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更改所承租公共租赁房房屋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家庭成员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采用虚报、瞒报户籍、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房的。
8.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9.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10.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11.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的。
12.未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的(如有者所产生的后果由承租人自负)。
13.合同期已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14.有其他违反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形的。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房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督促配合街道办事处退房工作。逾期不退回的,应当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绝不服从推出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会同住建局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房者不再列入申请对象。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满应当收回其公共租赁房并必须及时报住建局登记备案例入到房源。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取消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房资格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县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经举报查实的,对办事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单位负责领导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未认真调查核实本单位工作人员真实住房情况,向街道办事处(社区)、住建局出具虚假证明,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房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违规享受公共租赁房期间的租金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由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时废止《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墨政办发〔2015〕7号、《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墨政办发〔2018〕29号文件。具体实施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县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危房及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企业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四条 墨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本县域公租房的监管、备案和租赁合同签订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负责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配租等工作。后期管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五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及租金支付能力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危房及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企业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
本县无住房的残疾人、复转军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城市红线内无房、危房户、见义勇为人员、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奋战在反恐维稳、脱贫攻坚第一线的等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群体,优先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申请公租房可以家庭或单身居民作为基本申请单位。
(一)低保户、低收入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家庭无房、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或现有住房鉴定为危房的家庭。无房户的认定标准为:已婚无私有产权住房、借住他人房屋、租住公(私)房、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非农业户籍家庭及城市红线内农业户口家庭。
2.具有墨玉县城区户籍2年以上并缴纳社保满两年以上的家庭。
3.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保家庭。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
4.根据和田地区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线标准,由相关街道、社区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今后根据地区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线的变化情况,确定下年度低收入家庭标准线。家庭年收入包括工资、佣金、工作奖金、经营性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
5.未婚人员可以两人(同性)申请一套(年龄在45周岁以下、离异(或丧偶)且无子女人员按未婚对待)。
6.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住房申请按特殊情况予以办理。
低保户、低收入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墨玉县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登记表》;(2)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3)租住他人住房的还需提供由社区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4)无房、危房户家庭还需提供由社区出具的无房、危房证明;(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6)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二)公职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我县引进的疆内外特殊专业人才。
2.申请人为墨玉县县直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城区无私有房屋且未租(住)公房。
4.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均未参加房改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
5.夫妻双方均在乡镇工作,县城无住房,有子女在县城上学的(墨玉籍以外的优先考虑)。
6.未婚人员可以最少两人(同性)申请一套(年龄在45周岁以下、离异(或丧偶)且无子女人员按未婚对待)。
7.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住房申请按特殊情况予以办理。
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资料:(1)《墨玉县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登记表》;(2)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配偶工龄证明和无住房证明;(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招商引资企业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县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由招商部门确认的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技术人员及员工。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招商引资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墨玉县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登记表》;(2)《劳动合同》或招商部门出的人员到位证明;(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四)不列入申请对象的:
1.城区有固定住房的,包括通过自建、赠予、继承、自购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符合生育政策超生者。
3.已取得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或通过自建、自购、赠予、继承等方式获得房产后,又予以出售后无房居住的。
4.在老城改造时领取过住房补贴及享受过各类政策性购房补助的家庭。
5.低收入家庭申报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并提供给申报家庭借住房屋的。
6.夫妻双方均为本县公职人员,其中一方工龄已满七年或夫妻双方工龄合计已满十年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七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固定职业者向单位申请并经单位审核后,报所在社区按相关程序受理,申请人是无固定职业人员向居住地社区申请;乡镇工作人员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向企业申请并经企业审批后,报所在社区或招商部门。
第八条 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是乡镇工作人员,初审工作由所属乡镇负责)。
第九条 社区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书面予以答复。公示后确认的名单和初审意见上报街办。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的初审意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住建、民政、公安、国土、计生、监察等部门协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书面予以答复。公示后确认的名单和审核意见通过县人民政府后由街道办事处(或审批单位)报县住建局备案,并作为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轮候。审核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乡镇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教育局、公安系统工作人员由公安局、卫健系统工作人员卫健委、招商引资企业员工由招商部门负责审查审批)。
第十条 住建局根据街道办事处、各单位申请人数比例将房源移交街道办事处,移交内容包括房源数量,水、电、气、暖等相关设备和手续。
第十一条 住建局向街道办事处移交房源时,应明确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和指定账号,街道办事处保证按照规定费用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轮候原则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配租方案确定后,确定配租对象名单、审批资料及分房确认书移交县住建局备案(乡镇工作人员的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在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后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确定最终的配租结果,并将配租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承租人和县住建局签订公共租赁房合同,承租人凭合同书向房源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或物业公司)申领房号对应的钥匙。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房施行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公共租赁房的承租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由县住建局和承租人签定,合同期限为3年。《墨玉县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示范文本由县住建局推荐使用。
第十八条 县城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住建局缴纳租金,各街道办事处协助收取租金工作,住建局缴至县财政;乡镇公租房:由各乡镇负责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租金并交至县财政。
第十九条 根据物价部门定的收费标准
(一)县城公租房:公职人员租赁价格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其中一方工龄已满5年每月每平方米8元;城市低收入户家庭租赁价格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城市低保户家庭租赁价格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五保户家庭(三无人员)通过街办及民政部门的审核可以免去;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租赁价格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
(二)乡(镇)公租房:租赁价格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费用由街办向县财政申请解决。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对公共租赁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进行改变。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公共租赁房进行登记管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退出公共租赁房的,街道办事处必须及时报住建局登记备案例入到未分配房源。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收回其房屋: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房,非本人使用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更改所承租公共租赁房房屋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家庭成员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采用虚报、瞒报户籍、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房的。
8.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9.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10.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11.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的。
12.未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的(如有者所产生的后果由承租人自负)。
13.合同期已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14.有其他违反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形的。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房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督促配合街道办事处退房工作。逾期不退回的,应当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绝不服从推出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会同住建局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房者不再列入申请对象。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满应当收回其公共租赁房并必须及时报住建局登记备案例入到房源。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取消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房资格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县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经举报查实的,对办事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单位负责领导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未认真调查核实本单位工作人员真实住房情况,向街道办事处(社区)、住建局出具虚假证明,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房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违规享受公共租赁房期间的租金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由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时废止《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墨政办发〔2015〕7号、《墨玉县公共租赁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墨政办发〔2018〕29号文件。具体实施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