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墨玉县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墨玉县发展改和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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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水价改革系列工作部署,根据近年来市场价格水平不断增长,企业运行成本大幅上涨等情况,为确保供水企业正常运行,促进水资源节约合理利用,保障我县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墨玉县发改委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程序的基础上,经墨玉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墨玉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调整城镇供水价格?
一是保障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墨玉县现行的城镇供水价格,自2012年3月起执行,至今已执行10年未做调整,原有的供水管网设备、供水系统已发生根本性的改变,随着供排水管网、设施设备的改造和供水管理服务投入成本不断增加,现行的供水价格,已不能完全体现企业实际生产成本,已经无法保障供水企业正常运转,适当的调整水价,可有效缓解供排水成本与水价长期倒挂问题,从而改善供水企业提高自身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基础设施建设能力,逐步完善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加速水质监测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水质标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达标。
二是推动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的需要。新疆是水资源严重匮乏地区,当前城市水资源日益紧缺,我县现行水价与水资源紧缺形势不相符,未能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和价格的调节作用,城镇居民对水危机的意识和水是商品的意识不强,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不明显,为此,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兼顾社会各方承受能力,建立健全的水价形成机制,适当调整供水价格、制定分类水价,推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可以运用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居民合理消费,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也将产生积极作用。
二、城镇供水价格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水价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法〔2007〕10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以及《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新发改价综〔2020〕546号)等文件,提出“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目标等相关要求。
三、城镇供水如何分类?
将我县的城镇供水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和其它用水四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公用公益事业用水;
2.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工业用水等各类经营服务性用水;
3.特种用水包括高档洗浴、洗车业、纯净水制造等行业用水;
4.其它用水包括城市绿化、消防、环卫等公共设施用水。
四、水价调整主要内容
(一)调整城镇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1.2元/立方米,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1.9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调整后的终端水价为2.01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现行商业服务业用水供水价格1.6元/立方米,调整为:非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2.26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调整后非居民用水终端水价为2.35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将现行特种用水供水价格3.5元/立方米,调整为:特种用水供水价格6.78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调整后特种用水终端水价为6.87元/立方米;
4.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其他行业用水供水价格为1.92元/每立方米,水资源费0.09元,终端水价为2.01元/立方米。
(二)执行阶梯水价制度。
我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挡,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以月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月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价分档标准的跨月度不结转。
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的用水量,月度用水量为10.4立方米,价格按照标准水价执行,其价格为2.01元/立方米;
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1.5倍,月度用水量为超出基本水量10.4立方米至20.8立方米的水量,价格按照标准水价的1.5倍执行,其价格为2.97元/立方米;
第三档水量为超出基本水量2倍的用水量,月度用水量为大于20.8立方米以上的水量,价格按照标准水价的2倍执行,其价格为3.93元/立方米。
(三)阶梯水价水量基数如何增加?
我县以家庭户人口数4人为单位,人均月用水量2.6立方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
(四)执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城镇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用水量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的规定核定,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水量分档为四档,价差比为1:2:3:4。
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基本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3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6.87元/立方米;
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不足20%的水量部分(含20%),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1倍征收,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4.6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13.65元/立方米;
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不足40%部分(含40%),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2倍征收,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6.8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20.43元/立方米;
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部分,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3倍征收,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9.13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27.21元/立方米。
(五)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项目有哪些?
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和各种附加。
四、没有执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如何执行阶梯水价?
1.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第一阶梯价格确定执行;
2.对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公用公益事业用水,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五、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墨玉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自202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咨询单位: 墨玉县发展改和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 0903-6512400
咨询人员: 阿卜杜穆合塔尔·阿卜拉
线下咨询窗口: 墨玉县政务中心发展改和革委员会4楼431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