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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墨玉县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墨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9日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22.04.06                                                            发文机关:
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墨政办规【 2022】2号                                            
有效性: 有效期5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属有关部门:
       《墨玉县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已经墨玉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墨玉县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精神,按照定调水价工作程序,现将墨玉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水价格
1.居民用水由现行价格1.2元/m³调整为2.01元/m³;
2.非居民用水(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等)由现行价格1.6元/m³调整为2.35元/m³;
3.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价格3.5元/m³调整为6.87元/m³;
4.其他用水(绿化、消防用水)价格调整为2.01元/m³。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城镇供水实行阶梯水价,水量参照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人·月确定,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量的家庭可按相关证明相应增加用水量。根据用水量阶梯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基本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期间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超出两倍基本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三、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的规定,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即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20%以上、不足40%部分,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40%及以上部分,加3倍征收;每级超定额用水水量由水利部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相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四、相关说明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精神,“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城镇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
2.自来水公司应切实加快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居民用户“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积极做好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研究制订鼓励居民申请和配合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相关措施,全面实现墨玉县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实施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后,供水企业要切实做到抄表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供水水质、水压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进一步保障供水安全。
3.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自来水公司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在各收费网点做好政策宣传及明码标价工作,确保墨玉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工作稳步推进。
本方案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5日,由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墨玉县城市供水分类阶梯水价价目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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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玉县城市供水分类阶梯水价价目表
t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供水水价 水资源费 到户水价 备注
一、居民用水
1.第一阶梯(基本水量:4人×2.6=10.4m³/月) 1.92 0.09 2.01 基础水价
2.第二阶梯(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期间水量10.4m³/月<水量≤20.8m³/月) 2.88 0.09 2.97 按基础水价1.5倍执行
3.第三阶梯(超出两倍基本水量20.8m³/月<水量) 3.84 0.09 3.93 按基础水价2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 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等
1.定额内水量 2.26 0.09 2.35 基础水价
2.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含20%) 4.52 0.09 4.61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1倍征收
3.超出定额20%以上、不足40%部分(含40%) 6.78 0.09 6.87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2倍征收
4.超出定额40%及以上部分 9.04 0.09 9.13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3倍征收
三、特种用水 洗浴、洗车业、纯净水制造等
1.定额内水量 6.78 0.09 6.87 基础水价
2.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含20%) 13.56 0.09 13.65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1倍征收
3.超出定额20%以上、不足40%部分(含40%) 20.34 0.09 20.43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2倍征收
4.超出定额40%及以上部分 27.12 0.09 27.21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3倍征收
注:水资源费0.09元/m³为非税收入属代收费行为,不执行阶梯水价制度。到户水价=供水水价+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