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8号

文章来源: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12-20 19: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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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自然资罚字〔2024〕38号
 
当事人:墨玉县萨依巴格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图尔荪麦麦提·如则麦麦提

社会信用代码:11653222010432747P

    我局于2024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设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巴扎农贸市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9月底未经批准,擅自在墨玉县萨依巴格乡喀日克萨依巴格村违法占用26.27亩(17512.516平方米)土地建设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巴扎农贸市场。根据对你单位相关人员询问、现场勘测、拍照取证、国土调查云调取土地时序影像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对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进行确认、委托巴州新矿测绘有限公司对违法用地现场进行勘测。查实你单位违法占地26.27亩(17512.516平方米),宗地权属为集体土地,二调地类为集体土地26.27亩(17512.516平方米),其中:集体水浇地15.673亩(10448.54平方米),村庄用地18.571亩(5714.09平方米),其它草地2.025亩(1349.886平方米)。三调地类为集体土地(其中:集体水浇地5.345亩(3563.34平方米),集体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共20.924亩(13949.17平方米)。用地现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职务证明、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5份,5页);(2)项目来源相关材料:墨玉县萨依巴格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巴扎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立项的通知(墨发改项目〔2018〕401号)、关于墨玉县萨依巴格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巴扎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墨财扶字〔2019〕14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共5份,15页);
    2.物证:现场核查照片、现场执法照片(共2份,4页);
    3.询问笔录:(共1份,5页);
    4.现场勘验笔录:草图(共1份,2页);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土地时序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图、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国土资源违法占地面积、地类现状复核意见(共5份,9页)。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墨自然资罚告字〔2024〕3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墨自然资听告字〔2024〕3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6.27亩(17512.51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27亩(17512.5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6.27亩(17512.51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萨依巴格乡喀日克萨依巴格村委会,同时将非法占用的26.27亩(17512.5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阿卜杜苏卜尔·赛迪玛合木提、党继宗
电  话:0903-7821082             
地  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74号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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