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5号

文章来源: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12-20 19: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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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自然资罚字〔2024〕35号
 
当事人:阿布迪米吉提·阿布迪乃比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无证勘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10月11日夜间擅自在萨依巴格乡托格尔苏村南边戈壁滩进行勘查工作,地理坐标:37.059454°N,79.632770°E。根据对你进行询问、现场勘测、拍照取证、委托巴州新矿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勘查区域面积和挖方量进行实地测量,查实你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属无证勘查。
    你上述无证勘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4页);(2)其它相关材料:融资租赁合同(共1份,10页);
    2.物证:现场照片(共3份,3页);
    3.询问笔录:(共4份,16页);
    4.现场勘验笔录:草图(共1份,2页);
    5.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土方量工程图、复核意见(共2份,2页)。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墨自然资罚告字〔2024〕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墨自然资听告字〔2024〕35号)。2024年11月1日你对我局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恳请减免罚款。2024年11月27日经召开案件会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提出的减免罚款申辩意见。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决定处罚如下:
    1.予以警告;
    2.处以罚款7.5万元人民币(大写:柒万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3002010109024911123),执收户:墨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阿卜杜苏卜尔、党继宗
电  话:0903-7821082             
地  址:墨玉县英协海尔路74号
            

 

墨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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